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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哪條規定企業不得有性別歧視?

壹、根據2005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壹章進行修改。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行為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二條勞動者不受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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