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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超期羈押的?

法律解析: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為超期羈押。公安機關拘留最長期限為37日;逮捕後最長羈押期限為7個月,兩者合並時最長羈押期限為8個月零7天。是否延長羈押期限要分階段。壹般情況下,羈押期間最長羈押期限為37天。如果拘留37天還沒有被檢察院批捕,就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如果逮捕後檢察院沒有起訴,加上拘留37天,也就是8個月零7天,就釋放了,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宣判。如果兩個半月後案件仍未結案,則構成超期羈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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