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和中國公民犯罪,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刑法: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人或者公民犯罪的,可以適用刑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在外國受審判,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仍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刑法下列規定在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