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現代法律必須嚴肅處理的事情,因為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予刑事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他們只是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所以也助長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但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代價。
對他負有監護義務的父母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賠償。有時候,這個數額可能會讓他們破產,而如果把他們關在收容所,就意味著他們不能像其他孩子壹樣在家裏享受父母的愛,在學校可以自由玩耍。他必須在指定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我國專門設立了少年法庭,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少年法庭的法官、陪審員需要特殊資格,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的人擔任。青少年犯罪從根本上說是壹個教育問題,包括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法律懲罰只是不得已而為之。過度依賴司法手段讓未成年人過早進入刑事司法系統,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來說都不是最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