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質財富、無形財富和行為結果。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的東西,比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的東西,比如房子、汽車。無形財富是指智力勞動的智力成果和其他也與人有關的非財產財富,如文學藝術作品、商標、肖像和公民的名譽;行為的結果就是行為的結果,或者說行為創造的狀態,比如各種服務。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客觀存在的,獨立於人的意識,可以被人的意誌所感知,被人的行為所支配。這些現象既是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人們認識和改造社會的基本成果,與人們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規範所確認和保護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中的各種現象。未經法律確認,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有用的,即能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求。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的各種物質的和無形的財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