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壹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包括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侵權人因前款所列侵權行為獲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