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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會發給離婚證。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故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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