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 * *犯罪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串通,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職務便利,* * *非法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第三條規定,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本單位財物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