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2014年8月8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章程的主要條款如下

2014年8月8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章程的主要條款如下

1,第壹條,丙方以房屋使用權出資,丁方以勞務出資是違法的。《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無形財產。

那麽,丙的房屋使用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但不能轉讓;丁的服務可以用貨幣計價,但不能轉讓。

二是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不設立董事會的公司需要設立執行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是合法的。根據公司法規定,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可以有1-2名監事。

第四條,是違法的。根據《公司法》規定,監事不得兼任高管;而負責財務的人就是高管。

第五條:是合法的。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按出資比例投票。

2.丁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甲方的股權由乙方和丙方按實繳出資比例購買。根據法律:公司法第71條。

3.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確定。增資時,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購股份;購買其他股東的股份時,也是按照實繳出資額決定購買。

4.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上一篇:法語考試中放寬政策的地區分數
  • 下一篇:什麽是法律推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