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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威的來源

波斯納曾經說過:“法律的權威不在於它們命令律師的知識與科學家的知識相對應。”當人類放棄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私人拯救方式來解決彼此之間的爭端時,就產生了對權威的渴求。他們期待社會上有壹種權威能夠讓雙方都服從,從而最終解決糾紛,盡快停止無休止的混亂。當國家出現時,正義作為壹種權威出現。1.權威的三種類型及其在司法中的體現(1)來自信仰的權威(2)來自傳統的權威(3)來自理性的權威(2)司法需要權威(1)司法目的和權威(2)相對於立法的獨立地位和權威(3)司法價值取向的多樣性和權威性(3)現代社會司法權威的特征(1)現代司法的權威是制度性的。

立法和司法都是社會控制的手段。前者通過提供壹般規範發揮作用,後者通過解決具體糾紛完成對社會的影響。都在各自領域享有權威地位,不存在誰依附誰的問題。司法的權威來自司法本身,而不是來自立法的權威。不承認司法的權威,就不承認司法獨立於立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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