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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傷害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傷殘鑒定的標準是由國家規定的,然後由地方按照標準執行,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要對比實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情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人身傷害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兩名以上鑒定人進行。傷情鑒定難度較大,可能對鑒定意見有爭議或對委托方有明確要求。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首席法醫或者四名以上法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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