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合同解除的方式之壹。主要條款在合同法及其解釋中。
簡要總結以下幾點:
壹個。存款條件:只有合法原因才能存款。1,債權人承兌延期;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尚未確定繼承人的;4.債權人無行為能力,尚未確定監護人的。
兩個。提存方式: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拍賣標的物的價款交付給提存部門,即成立提存。
三個。存款的效果:1,債務消滅;2.代管部門有義務妥善保管;3.提存的所有權、收款權、風險、孳息和費用歸債權人所有。
四個。受領權的抗辯權:債權人欠債務人壹筆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的請求接收提存物。
具有催收權的預定期間: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催收權的,催收權消滅,扣除提存費後,提存歸國家所有。
以上內容主要是總結。詳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