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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疾病是法律禁止結婚的?

法律分析:過去法律規定以下疾病禁止結婚: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精神病。

但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很多疾病已經開始被治愈,所以民法典出臺後,刪除了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規定。相反,如果妳有嚴重的疾病,妳應該在結婚前告訴他們,否則對方有權要求取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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