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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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壹起因侮辱他人引發的賠償糾紛。
原來,當地居民小玲懷疑丈夫可能在外面和別人有染。通過多方打聽和觀察,她把嫌疑人鎖定在住在同壹條街的李身上。
去年8月的壹天,小玲和她的姐姐陸很生氣,小玲立即質問對方。李某不承認,小玲和姐姐對其進行辱罵和毆打。李生氣了,卻跑到小玲家裏喝農藥,經搶救無效住院。
出院後,李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玲賠償其醫療費9000余元。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小玲支付阿利賠償金4000元。
百度百科-侮辱罪
人民網-女子懷疑丈夫出軌,罵“小三”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