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客觀事實”,就是原本發生的、存在於意識之外的、不依賴於人的主觀意識的現實事實。在訴訟中,壹般情況下,法官不可能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並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作出判決。案件通常發生在壹段時間之前(幾年、幾個月或幾年)。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法官不可能在場,沒有人能夠準確描述和再現客觀事實。即使有些當事人能夠準確描述和審查客觀事實,司法機關和法院法官壹般也不會相信或采納。因此,法院不可能根據人的直覺來認定事實,也不可能根據當事人親眼所見、親耳所聽或親身感受來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案件事實的客觀性和法律事實之間是有距離的,甚至是非常大的距離,有的完全背離客觀事實。人再怎麽努力,也達不到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官通過法定程序,依據證據規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經過質證和采信,對案件事實作出的合理推斷和認定。理論上叫法律擬制。這種合理的推斷和認定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簡單來說,法律事實就是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對於律師來說,他們關心的不是實際發生了什麽,而是證據能說明什麽,所以證據很重要。
上一篇:法律盡職調查包括哪些方面?下一篇:企業重組應註意的事項以及重組過程中應註意哪些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