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衛生、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
基礎設施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理工程設施,是用於保障壹個國家或地區正常社會經濟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它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壹般物質條件。
基礎設施包括交通運輸、郵電通信、供水供電、商業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服務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它們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現代社會,經濟越發展,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礎設施對加速社會經濟活動和促進其空間分布的演變起著巨大的作用。建立壹個完善的基礎設施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和巨大的投資。對新建和擴建項目,特別是遠離城市的重大項目和基地建設,要優先發展基礎設施,使項目建成後盡快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