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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優先權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債權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享有抵押財產權利的優先受償權。抵押物拍賣時,必須先對抵押權人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五十五條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作為抵押物。抵押房地產需要拍賣時,土地上新增房屋可以依法與抵押財產壹並拍賣,但新增房屋拍賣所得,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依照本法規定將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者將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金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並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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