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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我開了個地攤,雇了兩個人幫我賣東西(不違法)。貸款攤我買單,盈利21個點。我們是什麽關系?

根據妳的說法,我個人認為妳們之間沒有合夥關系,只有雇傭關系。

原因是:

首先,如果是合夥企業,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別的不說,合夥企業需要各方出資(當然這種出資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比如金錢、勞動、權利等出資)。從妳的陳述來看,妳說妳自己付了貨和攤位的租金。很明顯,妳自己付了貨和攤位的租金。也就是說,在訂立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時,只有妳參與了合同的簽訂,其他兩人沒有,所以不是上述合同的當事人。

至於妳說的利潤分成和最低報酬,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最低報酬相當於基本工資,二比壹分成相當於用人單位在此基礎上支付給員工的提成。這種做法在銷售行業隨處可見,也就是說,妳支付給工人的方式是“底薪加提成”,這也是工資收入的壹種分配形式,所以應該是雇傭性質的。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妳們應該建立雇傭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

因為妳們之間的雇傭關系,工傷職工發生的必要費用無疑應該由妳來支付。

註:我是法學院的研究生。希望以上回答能讓妳滿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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