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
首先,如果是合夥企業,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成立的條件。別的不說,合夥企業需要各方出資(當然這種出資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比如金錢、勞動、權利等出資)。從妳的陳述來看,妳說妳自己付了貨和攤位的租金。很明顯,妳自己付了貨和攤位的租金。也就是說,在訂立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時,只有妳參與了合同的簽訂,其他兩人沒有,所以不是上述合同的當事人。
至於妳說的利潤分成和最低報酬,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最低報酬相當於基本工資,二比壹分成相當於用人單位在此基礎上支付給員工的提成。這種做法在銷售行業隨處可見,也就是說,妳支付給工人的方式是“底薪加提成”,這也是工資收入的壹種分配形式,所以應該是雇傭性質的。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妳們應該建立雇傭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
因為妳們之間的雇傭關系,工傷職工發生的必要費用無疑應該由妳來支付。
註:我是法學院的研究生。希望以上回答能讓妳滿意,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