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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在A企業工作,現在帶著技術參加B企業的壹個項目(兼職),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或者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壹規定可以理解為:雖然用人單位招用了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未對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法律不幹涉,因此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可以合法存在。所以,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交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處分或者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並不提倡和支持。

另外,如果妳公司的規章制度禁止兼職,那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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