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現象的壹個方面是指曾經存在和現在存在的法律,是各國根據強制力確定的法律制度。它體現在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中。
文本法,可稱為實在法和屬人法,對法律現象起著直接的約束和規範作用,是具體的法規。以文本方法為研究對象的理論的直接目的是分析法律是什麽,其立足點和研究方法是對事實的分析、概括和總結。
在法律現象的研究中,文本方法是以真實為基礎的。只要真實全面地反映了歷史或現狀,就是實事求是的理論,具有科學價值。與理想的法律不同,文本法界定法律本質特征的結論只能說明法律過去或現在的內涵,不能用來指導未來的立法。
擴展數據:
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不僅可以用來科學地解釋法律的本質,而且有其自身直接的實踐功利目的;揭示法律的本質可能有助於深入理解法律現象,但不能代替對法律現象本身的研究。如果我們混淆了這兩個不同的研究。
結果只能是把本質當成現象,或者把現象當成本質,導致認識上的混亂和錯誤。因此,法律現象有壹個相對獨立的研究領域。法學的研究對象包括法律現象和與法律有關的現象。各國學者和理論流派對法律現象各抒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