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程序是:
(1)調解前,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以獲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詢問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看法。
(五)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