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根據人的意誌制定的,由人來實施。
由於各種客觀條件和人們認知能力的限制,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律的實施也因人而異,容易出現偏差或錯誤。
拒絕情感因素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人,並不像大多數人想象的那樣無情冷血。
正確對待情與法;
大量的法律實踐證明,面對沖突和考驗,執法者只有拋開狹隘的個人情感,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懲惡揚善,真正體現法律的正義和尊嚴。
就對人類和人性的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移情而言,情與法在本質精神上是壹致的。
人們對邪惡的憎恨、對暴政的憎恨、對無辜者的同情、對弱者的憐憫等感情,不僅與法律不矛盾,也是法律努力維護和發揚的東西。
有了這些美好的感受,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法律更加符合人情民意。許多立法缺陷和法律修改往往是由其不合理性造成的。
所以不能斷言“法律不留情”。法律不允許的是個人私事,善良、同情心、責任感、正義感是執法者秉公執法不可或缺的。
正如培根在《論正義》壹文中曾經指出的那樣:“壹個法官應當在法律範圍內以公正為其理念,不忘慈悲;我們要以嚴厲的眼光看待事物,以慈悲的眼光對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