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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四組是什麽意思?

這四組法律援助工作是指:

1,每個政府官員都要聯系自己幫助過的村的實際,幫助解決計劃生育家庭返鄉農民工的焦點問題;

2.聯系壹個貧困的計生農民工,幫著找壹條脫貧致富的好路子;

3.聯系壹個有計劃生育問題的農民工,送去法律政策,幫助消除各種矛盾;

4.聯系壹個創業型計生農民工,幫助啟動創業項目,拓寬發展思路。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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