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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單位設立了法律援助,其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和司法幫助的部門和機關。或者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的範圍:

壹是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其辯護。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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