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規定》。
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情況之日起3日內,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壹)未成年人;
(2)盲、聾、啞;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