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委托人是法律援助的對象,在法律上有壹定的規定:1。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二)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經費;(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所提倡的見義勇為行為;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缺席的;(三)自訴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缺席的;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4.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不審查被告人經濟狀況的情況下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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