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如何寫法律證言

如何寫法律證言

《立法技術規範》是NPC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總結立法工作實踐經驗、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律結構、文字等立法技術問題制定的立法規範。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

立法技術規範(試行)(壹)

法律條款表達規範

5.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表述

5.1法律壹般需要明確表述立法目的,表述為:“為了?制定這個法律,用“for”代替“for”。立法目的的內容表達應當直接、具體。明確,壹般按照從直接到間接,從具體到抽象,從微觀到宏觀的順序。

5.2法律壹般不明示某壹具體法律為立法依據。但是,憲法或者其他法律對制定本法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明確規定以憲法或者本法為立法依據。表達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制定本法。”

5.3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需要立法依據時)壹般在第壹條中說明,先說明立法目的,後說明立法依據。

6.法定名稱的表述

6.1引用本法時,表述為:“本法?”。

6.2引用其他法律時,在引用具體法律時,引用的法律名稱應帶有書名並給出全稱。

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上一篇:1993頒布實施的是什麽?
  • 下一篇:犯罪學對提前了解法律知識有幫助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