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傷害
1.侵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個人信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侵犯人身:
受傷?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
殘疾?(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殘疾賠償金。
死亡?(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3.造成精神損害的:
(1)僅針對侵害個人權益的行為。
(2)精神損害必須是嚴重的。
(2)財產損失
1.普通民事賠償: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商品和服務價款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預付款方式:履行約定或根據消費者要求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3)懲罰性賠償
1.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1)適用前提:欺詐行為(銷售摻雜、摻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標明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以虛假的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失效、變質商品)
(2)賠償金額:損失+價格的3倍(價格不足500元的3倍賠償500元)。
註意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金額為:損失+價格10倍/損失3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2.經營者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
(1)適用情形:明知存在缺陷而提供+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的。
(2)賠償內容:傷/殘/殘賠償金+(?損失2倍)
註意,如果產品是食品,也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即賠償實際損失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