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認定,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統壹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司法部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放寬政策且考試成績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授予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放寬政策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授予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