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是法律規範中的強制性規範,規定了壹種責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已經考慮到了所有的情況,他們必須毫無例外地執行法律。這種情況叫做“必須”。
第二,法律規範中“應當”的含義比較復雜,很難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雖然中國法律中的“應當”與“必須”非常相似,但與“必須”相比,它是壹個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壹個壹般性的要求。因此,它允許在執行中有壹定的靈活性,並允許特殊和異常的存在。
第三,語氣不同。“應該”和“必須”都是強制性規範,但“必須”在語氣上比“應該”更嚴厲;要求的範圍更加明確。
總之,從規範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具體立法還是法學學生的論文寫作,都應該避免使用“必須”,更科學地使用“應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