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以店家告示應該是無效的。
3.即使店鋪告示“特供商品,壹經售出,除質量問題外,概不退換”本身並不違法,但“特供商品”壹詞的內涵和外延是什麽,無法界定,也無法實施。
4.現實生活中,這類店鋪通告大多來自賣三無產品或假冒產品的小卷首店,本身就是違法的,發什麽通告都無所謂。
5.關於加工品和贈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不是都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