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的燈籠大多是民間制作的,沒有相關的規格和安全說明。攤主有義務向買方強調安全使用,不要讓買方在居民區和易燃易爆區點孔明燈。所以我們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四類。可能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刑法中的後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彩燈。對非法生產、銷售孔明燈籠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流動攤販非法銷售孔明燈籠,為流動攤販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城市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因燃放孔明燈籠引發火災事故的,燃放者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失火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