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含義:
(1)A類: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以上的考官;
(2)B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法學專科學歷,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者;
(3)C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法律專業大專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者。
2.不同的適用範圍:
(1)A證:全國都可以用。
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全國有效。乙、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
(2)證書B:可以在本地使用。
取得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取得《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職業資格後,應當具有全國有效的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證書C:可以在本地使用。
取得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重新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達到國家統壹合格分數線的,可以申請授予A類或者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3.要求不同的學歷:
(1)A證:必須是本科學歷(任何專業,黨校本科除外),通過國家線;
(2)B證:註冊具有法律大專學歷並通過國家線;
(3)證書C:照顧區本科(任何專業,黨校本科除外)或法學專業已報名並通過照顧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縣(旗)、自治州所轄縣;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