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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監事的財務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廠長或經理,也可以是董事長或總幹事。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之壹。負責人是指代表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和分支機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人員。壹般由上級法人(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組織法人等)委派。)所屬的業務單元或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八條* *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的,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他們申請,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他們的監護關系,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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