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章。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是相對的嗎?具體行政行為?的理論概念。
2.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是:(對於不特定的對象,可以重復適用)。
(1)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它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於民間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
(2)制定規則的行為。它不同於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
1行政立法
經過準立法程序,是行政機關的正式立法,是立法法明確規定的法律的正式淵源,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壹般規範性文件
決定、命令又稱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是立法法中沒有規定的,屬於非正式法源的法律規範,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授權組織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