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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允許離婚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參考主要是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如果還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可以判決不離婚。

婚姻法對不準離婚的情形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妳的情況不在法律範圍內。

擴展數據:

離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壹項實質性規定,也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無效調解”是程序性規定,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很多調解失敗的案子確實破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破裂”的反映。

有壹些離婚案件,雖然調解無效,但並不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在調解中,往往存在努力與無效、深度與深度不足的區別,直接影響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表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不等於“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應以“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不應將“感情確已破裂”完全等同於“調解無效”。不要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只是“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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