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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的效果如何?

法律分析

法院調解的效力包括: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2.執法的有效性;3.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訴訟終結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是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對於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書經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原則上,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方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壹方或者雙方反悔,或者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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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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