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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發的短信,如果不開,算不算無法送達?

法院發出的短信,不打開也視為送達。

在法院系統,短信送達屬於“電子送達”的壹種。對於電子遞送,遞送日期是電子數據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在此之前,法院壹般同意以短信方式發送(壹般同意電子送達,在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簽字)。只要短信發到妳手機上,就視為送達。至於查不查,妳就別問了。

如青島嶗山法院的文書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據此,法院將案件訴訟文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以短信方式推送至被告實名驗證(綁定支付寶)的手機上,屬於有效送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電子送達可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其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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