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地位: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由國家權力機關賦予檢察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
3.人民檢察院的任務: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維護國家統壹和人民民主專政制度;通過行使檢察權,保護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積極打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的犯罪,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通過行使檢察權,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財產;通過檢察權的行使,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與違法行為作鬥爭。
4.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壹)刑事偵查權;(二)批準逮捕和決定逮捕的權利;(3)公訴權;(4)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五)刑事審判監督權;(六)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權利;(七)民事審判監督權;(8)行政訴訟監督權;(9)司法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