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按生效法律裁判文書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壹般會通過以下方式強制執行: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8.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9.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