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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小產權房還債有法律效力嗎?

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稱為“鄉鎮產權房”,也叫“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的所謂小產權,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備案。

?法律風險

小產權房和農村產權房的流轉和轉讓有很多限制,因為農村產權房只有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都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規關於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農村產權房無效,人民法院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處理涉及農村產權房的案件,難以維護購房人的權益。同時,由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根據現有案例,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為農村產權房,因自身過錯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而且即使開發商違約,買方的權利也不會因為合同無效而得到保障。由於農村產權房不被法律認可,不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受政府機構監管,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如果遇到壹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修問題,其救濟渠道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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