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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是為了什麽?

法律分析:送達地址的確認壹般是在開庭的時候在法庭上填寫。與傳票等法律文書壹起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但是,即使沒有表現出來,也不是什麽大問題。反正確認函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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