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19年保險法相比,2020年新保險法對保險欺詐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訂,具體如下:
2020年新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壹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賄賂他人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上述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應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決定。具體情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