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2020年新保險法

2020年新保險法

2020年新保險法目錄包括:第壹章——總則;第二章-保險合同-第壹節-總則;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第三章-保險公司;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保險監督管理。

與2019年保險法相比,2020年新保險法對保險欺詐的法律規定進行了修訂,具體如下:

2020年新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壹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賄賂他人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上述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應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後決定。具體情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追究法律責任。

  • 上一篇:法學自考本科考試科目難嗎?有多少?可以申請什麽學校?
  • 下一篇:飯桌上醉酒後辦的借記卡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