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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極端就是邪惡的極端。這句話是什麽意思?

目前我國法官判案是壹個從事實判斷到價值判斷的過程(用李希和的話說)。壹個案件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觀察,這樣兩個結論對雙方都有利。比如客戶在滑草場有安全警示的義務,那麽他享受他的滑草車。由於他的車輛沒有方向控制和減速設施,他不小心翻車,造成受傷。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很寬的(見5438年6月+2006年2月上海電視臺《審判紀實》節目)。壹方面,法官可以說,客戶在看到或預見到自己的車存在隱患時,不應該享受滑草車,或者因為草原坡度大,不應該做這個活動,但由於自己的疏忽,無權獲得損害賠償。另壹方面,法官也可以說,滑草場應當意識到滑草車的設施存在隱患,也有義務給予安全警示,因疏忽大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法律存在漏洞,即* * *的侵權責任沒有雙方的義務。

王澤鑒認為,法官應該在公平的原則下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而不是像國內法官那樣只看到壹面。所以我覺得,法極惡極的諺語也可以用來形容法官的不盡心盡力。

追求正義和公平是法律的終極目標,而法官作為傳播這種意義的使者,真的是犯了不知道其意義的罪。如果成文法中沒有好的救濟方式,在遇到新的問題時,不給法官以基於公平原則作出判決的權力,是不合理的。眾所周知,我國的司法解釋體系是上下級領導的。對於壹般問題,先征求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確實難以解決的案件,再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給出壹個適用於全國所有法院的、具有事實認定性質的司法解釋(或審判解釋)。這個解決問題的方法真的很討人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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