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訴條件: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如何走上訴程序:
1.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
2.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壹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