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這就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如果已經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則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的停止。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