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對農業投入品實行嚴格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和限制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和獸藥。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第二十壹條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藥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發現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公布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