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屋頂的所有權屬於該建築的所有居民。頂層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屋頂,應當得到該建築物所有人的同意,利益也應當由該建築物所有人享有。法律依據:《民法》第2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者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1.不屬於車主繳費範圍的,可以拒付;2.服務質量差,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或書面承諾,但服務質量不滿意,可以拒付;3.業主有權拒絕提供未經業主同意或同意的服務。以下事項由業主決定:1。選聘物業服務企業;2.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3.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4.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5.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和重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 *業主決定事項時,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參加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