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壹部分,當然歸當地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特殊的財產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基於身份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視為壹種特殊的財產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是指限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條件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享有使用權,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第二,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如何繼承,是公民的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不願意賣的,房子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不宜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為本市居民的,按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辦理。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土地跟隨房屋(房產壹體化)。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建的,房子因為有完全的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然後可以變更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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