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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交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有關於房屋交付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住宅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壹)落實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二)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四)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五)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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